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时,发现原告北京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司法秩序。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具2023年首张“罚单”,依法对其罚款50万元。
原告北京某公司认为自己依法取得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宁波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被告备案的网站提供涉案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于是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取证费41元。
李鬼or李逵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在审查原告北京某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时发现,授权方为浙江某公司的《授权书》及《声明》中,授权企业名称为“……昊月……”,落款处的授权方加盖公章印文却为“……吴月……”,前后名称明显不一致。
为核实情况,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认浙江某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案公章印文为“……昊月……”,原告证据落款处的印文与备案公章印文明显不一致。法院另外查明,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2月15日,北京某公司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共立案336件,其中300余件案件的授权方均为浙江某公司,《授权书》及《声明》落款处的授权方加盖公章印文均与授权企业名称明显不一致。北京某公司对上述案件陆续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因此不准许其撤诉。
法院开出50万元“罚单”
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及《声明》中授权方的公章印文不真实,该公司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北京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多份虚假证据且在法院诉讼的多起案件中均提供虚假证据,已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审判工作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获取不法利益伪造证据并提供虚假证据,终将面临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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